一、保險金是不是離婚不分
保險金是不是分割分為三種情況:
1.完全是個人婚前個人出資購買的保險,屬于個人所有,離婚時不參與分配;
2.婚后用共同財產為雙方購買的保險,那么離婚時保單的現金價值需要作為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3.婚姻存續期間一方因為自己的健康或身體原因取得的理賠款仍然是屬于個人財產,不予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三十條
軍人的傷亡保險金、傷殘補助金、醫藥生活補助費屬于個人財產。
第八十條
離婚時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另一方請求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基本養老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財產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離婚時一方主張將養老金賬戶中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個人實際繳納部分及利息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二、離婚公積金是不是會被分割
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公積金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會被分割。
離婚時,對于住房公積金等夫妻共同財產,首先由雙方協商分割,如果協商分割不成,可以向法院起訴,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于夫妻共同財產原則上是均等分割,根據生產、生活的實際需要和財產的來源等情況,具體處理時也可以有所差別。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五)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六)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基本養老金、破產安置補償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二十五條,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下列財產屬于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規定的“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一)一方以個人財產投資取得的收益;
(二)男女雙方實際取得或者應當取得的住房補貼、住房公積金;
(三)男女雙方實

三、離婚孩子保險怎么分配
離婚時分割的是夫妻之間的共同財產,子女的財產父母無權分割。
為子女購買的保險不屬于夫妻共同財產,離婚時,夫妻雙方無權分割。夫妻可以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以及婚前財產歸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離婚時,對于夫妻共同財產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由法院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利益原則進行分割,但是不能處分子女的財產。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
(三)知識產權的收益;
(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
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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