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雙方協商離婚時,共有房產可不可以約定給子女
夫妻雙方協商離婚時,共有房產可不可以約定給子女的。但值得注意的是,夫妻決定將共有房產贈與孩子后,孩子若是成年人,可不可以到房屋登記部門直接辦理變更登記,若孩子未成年,辦理時須提交其監護關系證明和監護人身份證明,并在《房地產證》上備注其法定監護人姓名。由于未成年人為沒有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因此在處理該房地產時必須符合有關法律規定。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
離婚時,夫妻的共同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按照照顧子女、女方和無過錯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對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等,應當依法予以保護。
二、夫妻雙方共有一套房產,離婚后怎么分配
離婚后共有房屋的處理為:夫妻離婚時,可不可以協議分割分配屬于雙方的共有住房。可不可以約定住房歸一方所有,給予對方適當的、雙方接受的補償,沒有還請的貸款歸得到住房一方個人承擔。
具體有以下幾種情況:
1.夫妻雙方在婚后貸款買房,共同取得房產,該房屋是屬于兩人的共同財產,應該作平等分割。
2.一方付首付款,取得房產證,婚后共同還貸的情況。共同還貸的部分需要進行財產分割。
3.一方付首付,婚后二人共同償還房貸,并且房子存在增值,那么除了共同分割的部分,房產歸屬人還根據情況對另一方合理的進行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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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婚后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房屋,不管產權登記在哪一方名下,離婚時按照出資份額按份分割。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婚姻家庭編的解釋(一)》第七十八條
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并在銀行貸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
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不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不動產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后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不動產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
三、夫妻離婚房改房屬于夫妻共同財產
房改房也稱為已購公有住房,它是國家對職工工資中沒有包含住房消費資金的一種補償,凡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雙方或一方以房改優惠價所購的房改房,均應視為妻共同財產。因夫妻離婚而涉及房改房屋的歸屬時,該房屋應作為夫妻共有財產,雙方都有權分得該房,不能因一方參加了某一方單位的房改為由,限制另一方對該房屋的請求權。
但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雙方用夫妻共同財產出資購買以一方父母名義參加房改的房屋,登記在一方父母名下,離婚時不能主張按照夫妻共同財產對該房屋進行分割,購買該房屋時的出資,可不可以作為債權處理。
職工以優惠價購買公有住房,每個家庭只能享受一次。不管夫妻雙方參加哪一方單位的房改,其購買公房的行為和享受的價格優惠,是基于夫妻雙方共同享有的資格和權利。即使僅有參加房改的一方享有以優惠價購買公房的資格,其購房時所享有的優惠待遇,包括國家鼓勵職工購買公房性質的價格折扣優惠和以職工住房公積金為計算依據的工齡折扣,該優惠利益在其參加單位房改購買公房時已經實現,應屬于夫妻在婚姻存續期間所得。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條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的共同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資、獎金、勞務報酬;(二)生產、經營、投資的收益;(三)知識產權的收益;(四)繼承或者受贈的財產,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五)其他應當歸共同所有的財產。夫妻對共同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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